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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實施細則(修訂1140118)---換證規則增訂

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實施細則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1月18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五條: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限屆滿前需累積一百二十分繼續教育積分,其中必修學分須達六十學分以上(含實務操作課程八學分),始得申請展延。

https://www.asthma-edu.org.tw/exam-rules.jsp

✔️今年度換證學員比照原120學分即可換證,因系統已修改為新標準(如您已修滿120學分,會顯示不符合,請別擔心喔,今年一樣8月可直接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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