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公告 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實施細則

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實施細則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1月18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五條: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限屆滿前需累積一百二十分繼續教育積分,其中必修學分須達六十學分以上(含實務操作課程八學分),始得申請展延。

https://www.asthma-edu.org.tw/exam-rules.js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