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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任務
公共事務委員會
教育訓練及衛教發展委員會
編輯委員會
甄試委員會
公共事務委員會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使本會與社會緊密結合,以利推展會務,特設立「台灣氣喘衛教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加強國內外與本會有關機關團體之關係與交流。
二、形塑與發展本會之公共形象。

三、建立並維護本會之宣導管道
四、建立並維護本會與國內外媒體的良好關係。

五、負責本會之危機管理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推薦,委員經常務理事同意,由本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再推薦經常務理事同意後補聘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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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及衛教發展委員會
 

教育訓練及衛教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會員及相關醫護人員的醫療照護能力及氣喘病衛教服務品質,鼓勵醫事人員在職進修,特設立「台灣氣喘衛教學會教育訓練及衛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評估本會會員及相關醫護人員的教育訓練需求。
二、規劃醫療照護及衛教訓練或研討會。

三、籌劃本會年會及學術研討會演講之活動。
四、協助辦理本會所承接委託之相關計劃。

五、舉辦其他有關學術活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長1人,下設醫師組、藥師組、護理師組、呼吸治療師組各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長及各組主委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由本會聘任,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推薦,委員經常務理事同意,由本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再推薦經常務理事同意後補聘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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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委員會
 

編輯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出版、編輯等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氣喘衛教學會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負責刊物之徵稿、審查及編輯等事宜

二、出版過敏氣喘衛教手冊、刊物、會刊(電子期刊)等。
三、出版本會相關教材、指引等。

四、其他相關出版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編輯委員510人,由主任委員推薦,委員經常務理事同意,由本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再推薦經常務理事同意後補聘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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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委員會
 

甄試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合格專業氣喘衛教師甄試筆試及口試等事宜,特設立「台灣氣喘衛教學會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考試簡章及試務規則之制訂

二、筆試試題範圍與考題篩選、口試試題範圍與規範
三、考試違規事項之研議與處理。

四、其他試務作業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推薦,委員經常務理事同意,由本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再推薦經常務理事同意後補聘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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