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氣喘衛教學會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氣喘病衛教服務品質,鼓勵醫事人員在職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活動,包括由本會或其他醫療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氣喘病衛教相關課程、刊載之論文或發表之報告等。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者,均可依規訂取得本會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學與評審委員會為之。主辦單位需於舉辦活動前一個月向本會提出認定之申請,經函覆同意並予以登記者,得授予教育積分。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區分為必修、選修兩類,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必修
1、 本會舉辦之年會活動,一次15學分。
2、 本會舉辦之年度學術活動,一次6學分。
3、 經本會認可舉辦之繼續教育活動,且其演講者有四分之三以上為本會之合格衛教人員、氣喘相關之學會三年以上之專科醫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1小時1學分。
4、 本會主辦之國際會議及會議前後與氣喘病衛教相關之繼續教育活動,1小時1學分。
5、 擔任本會主辦之繼續教育活動授課者,每授課1小時得認定為3學分。
( 二) 選修
1、 非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其主題與氣喘病衛教相關,且由本會一年以上之合格衛教人員、氣喘相關學會一年以上之專科醫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主講者,1小時1學分
2、 六年內之著作,發表於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外學術期刊,且其內容與氣喘病衛教有關,刊載於列名科學引用文獻(Science Citation Index, 簡稱SCI)期刊之原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10學分,第二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2學分;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刊載於非科學引用文獻期刊之原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2學分。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4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
3、 參加國外舉辦之有關氣喘病衛教之國際會議,酌情給分。原則上,每次會議以10學分為上限。在會議中提報論文者,另外加分,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5學分,第二作者2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開辦活動前行文申請。申請時需附演講或課程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不得少於300字)、課程表及授課者簡歷。「以問題為基礎學習方法」(PBL)之討論會申請積分認定時,須於會前先行報備,另於會後一個月內檢附討論會錄音帶作為審查依據。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冊(樣式如附件),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兩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壹式壹份交教學與評審委員會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紀錄至少六年。教學與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查覈。
第八條 若遇本辦法未曾規範之情事,得由教學與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議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氣喘衛教人員證明書展延辦法
1、經考試合格衛教人員
2、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3、六年內總學分數需滿120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需達一半(60學分)以上
4、證明書有效期間內未欠繳費用方可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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