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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辦法
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

 

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氣喘病衛教人員具備充分能力執行衛教服務,擬經由教育及考試授證,培訓合格氣喘衛教人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醫師、護理人員、藥師、呼吸治療師以及社工師,參加本會認可之氣喘衛教課程,取得六十學分(必須包含至少30必修學分與本會舉辦之實務操作課程)得向本會申請參加氣喘病衛教人員考試。

 

第三條:氣喘病衛教人員考試由本會理事會籌辦,每年舉辦筆試一次、口試一次。

 

第四條:參加筆試之教育學分核算,以筆試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期,並得自結算日期追溯兩年有效。

 

第五條:原非會員參加本會認可之教育活動所取得之教育學分,若日後申請入會通過,應自行舉證請求登錄,並得自入會申請日起追溯兩年有效。

 

第六條:凡通過氣喘病衛教人員筆試成績及格者,得參加口試。口試及格且為本會會員者,由本會頒予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證書,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時得按實施細則規定提出展延申請。

 

第七條: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實施細則

 

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0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依據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訂定。

 

第二條:凡參加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舉辦之筆試、口試,成績全部及格且為本會會員者,得頒予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證書。

 

第三條:有關氣喘病衛教人員筆試之規定如下:

1.凡曾參加本會認可之氣喘衛教課程,60學分以上(必須包含至少30必修學分、與學會舉辦之實務操作課程),得向本會申請參加筆試。

2.筆試委員會由理事長出任主任委員,委員為理監事及主任委員聘任之其他人員。

3.筆試每年舉行一次。日期、地點由理事會訂定後公佈,考試方式由筆試委員會決定。

 

第四條:有關氣喘病衛教人員口試規定如下:

1.凡筆試成績及格者,得向本會申請參加口試。

2.口試委員會由理事長出任主任委員,委員為理監事及主任委員聘任之其他人員。

3.口試每年舉行一次。日期、地點由理事會訂定後公佈。考試方式由口試委員會決定。

4.筆試成績得保留兩年,筆試及格但口試不及格者,得參加隔年之口試,惟兩年內參加口試至多以三次為限。若兩年內口試不及格,原筆試成績予以作廢。

 

第五條: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限屆滿前需累積一百二十分繼續教育積分,其中必修學術活動佔六十學分以上,始得申請展延。

 

第六條: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氣喘病衛教服務品質,鼓勵醫事人員在職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活動,包括由本會或其他醫療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氣喘病衛教相關課程、刊載之論文或發表之報告等。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者,均可依規訂取得本會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學與評審委員會為之。主辦單位需於舉辦活動前一個月向本會提出認定之申請,經函覆同意並予以登記者,得授予教育積分。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區分為必修、選修兩類,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必修

1    本會舉辦之年會活動,一次15學分。

2    本會舉辦之年度學術活動,一次6學分。

3    經本會認可舉辦之繼續教育活動,且其演講者有四分之三以上為本會之合格衛教人員氣喘相關之學會三年以上之專科醫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1小時1學分。

4    本會主辦之國際會議及會議前後與氣喘病衛教相關之繼續教育活動,1小時1學分。

5    擔任本會主辦之繼續教育活動授課者,每授課1小時得認定為3學分。

( ) 選修

1   非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其主題與氣喘病衛教相關,且由本會一年以上之合格衛教人員、氣喘相關學會一年以上之專科醫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主講者,1小時1學分

2   六年內之著作,發表於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外學術期刊,且其內容與氣喘病衛教有關,刊載於列名科學引用文獻(Science Citation Index, 簡稱SCI)期刊之原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10學分,第二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2學分;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刊載於非科學引用文獻期刊之原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2學分。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4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

3   參加國外舉辦之有關氣喘病衛教之國際會議,酌情給分。原則上,每次會議以10學分為上限。在會議中提報論文者,另外加分,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5學分,第二作者2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開辦活動前行文申請。申請時需附演講或課程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不得少於300)、課程表及授課者簡歷。「以問題為基礎學習方法」(PBL)之討論會申請積分認定時,須於會前先行報備,另於會後一個月內檢附討論會錄音帶作為審查依據。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冊(樣式如附件),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兩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壹式壹份交教學與評審委員會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紀錄至少六年。教學與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查覈。

 

第八條  若遇本辦法未曾規範之情事,得由教學與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議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氣喘衛教人員證明書展延辦法

1、經考試合格衛教人員

2、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3、六年內總學分數需滿120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需達一半(60學分)以上

4、證明書有效期間內未欠繳費用方可展延

 

修改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實施細則

 

修改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實施細則。
決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於98年度會員大會中報告。
第二條:具有醫師、護理人員、藥師、呼吸治療師以及社工師,參加本會認可之氣喘衛教課程,取得六十學分,且其中包括本會主辦之必修課程三十學分以及選修課程(一般)三十學分者,得向本會申請參加氣喘病衛教人員考試。
氣喘專業衛教師合格證書換證

 

氣喘專業衛教師合格證書換證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換證要點:
一、氣喘專業衛教師合格證書自應更新日期屆滿前二個月受理。
二、換證資格:
(1)
自取得證書日期起六年內需修滿120學分(必修需達60分以上)(說明1)
(2)
需為有效會員需每年繳交常年會費。(說明2)

說明1
小明於民國100930日取得證書
證書有效期間為民國100101日至民國106930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說明

 

氣喘衛教師甄試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說明
凡曾參加本會認可之氣喘衛教課程,60學分以上(必須包含30必修學分),得向本會申請參加筆試。
學分類計為考試當年度+考試前一年度學分。
例1:
報考100年度氣喘衛教師甄試,學分如何計算?
學分計算則為98年度9月至100年度9月

例2:
100年筆試成績通過,口試成績不通過,101年是否還要筆試?
筆試成績得保留兩年,筆試及格但口試不及格者,得參加隔年之口試,惟兩年內參加口試至多以三次為限。若兩年內口試不及格,原筆試成績予以作廢。

例3:
取得衛教師後,學分累計說明:自取得證書日期起六年內需修滿120學分(必修需達60分以上)。
證書有效日期為100年10月1日
學分累計為100年10月1日-106年9月30日
考取證書前的學分不列入學分累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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